房产加名的世纪难题,有解了

作家文摘 2025年03月14日

  房址和户型都已选好,定金也交了,却因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争执不下,谈崩了交易——郑强对记者说,房产中介这行干久了,总会碰见这种事情。心理咨询师卢艳霞甚至见过更极端的案例,一位咨询者由于房产加名争议被迫取消婚约后,患上了重度抑郁,变得“再也不相信异性”。

  未来共同居住的房子,房产证上究竟写谁的名字?这一矛盾在未婚情侣或已婚夫妇中频频爆发,因此走向分手或离婚的案例比比皆是。

  而于今年2月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便旨在调解这一困境。其中,对夫妻间给予房产、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等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进行了突破性规定:强调在离婚房产分割中,以出资来源作为分割财产基础的前提,同时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离婚过错等因素,公平公正处理。

  登记与约定

  卢艳霞在婚恋领域从业14年,所见过的因房产加名而冲突激烈的情况,频繁发生在“闪婚”中:一方出于索取安全感要求“加名”,而另一方也会出于对风险的防范,顾虑重重。她的建议是,如果对方真的明确提出加名等需求,不要羞于谈钱,“事先做好明确的约定,避免发生其他隐患也未尝不可”。

  上海兰迪(广州)律师事务所的邱淑妙律师和魏楚敏律师分享了经办过的一起“房产加名后闪离”的案件。夫妻结婚三年后,女方将其名下的婚前房产的一半产权变更至男方名下。然而,产权变更登记完成仅三个月后,男方即提起诉讼,要求按登记比例分割房产,并将房产判归其所有。最终,法院支持了男方的诉求。

  针对类似情况,《解释(二)》第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前或者婚后为配偶在房产上“加名”的,若接受方在双方结婚后不久即提出离婚,且给予房产的一方没有重大过错,即便办理了房产变更登记,房产仍应归给予方所有。同时,法官将根据给予目的,结合婚姻客观情况,综合判定是否给予另一方补偿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如果上述案件发生在《解释(二)》出台后,案件中的男方作为接受方可能无法取得房屋的权属,且分割时也不会简单地按比例分割。“这一规定规制了借短婚不劳而获大额财物的投机行为。”二位律师表示。

  除此之外,过往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另一种极端状况:一方长期为家庭付出,另一方曾约定给予房产却未办理过户手续,结果在离婚财产分割中,拥有房产一方因享有任意撤销权,导致付出更多家务劳动的一方无法获得房产补偿。对此,《解释(二)》的第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无论婚前、婚后,只要一方曾约定将其房产的全部或部分给予另一方,即使没有进行不动产的产权变更登记,这一约定也不可任意撤销。

  “换句话说,《解释(二)》不再注重登记,而更注重白纸黑字的约定。”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硕研究生兼职导师张荆解释说。在新的司法解释施行后,“不重登记重约定”的规则,会逼迫双方打开天窗说亮话。

  父母的钱包

  纵观婚姻法的历史沿革,关于夫妻财产制度的各项规定,大体经过了一个从家庭本位向个人本位转变的发展趋势。《解释(二)》同样体现了这一价值取向,更注重保护婚姻中双方的原始财产。

  促成这一趋势的社会因素是错综复杂的。首要原因是个人财富的急剧膨胀。经过经济飞速增长的几十年,如今一辆车都可能成为离婚财产分割中被忽略不计的部分。房产、黄金、股份,家庭财产的规模愈发庞大、构成愈加复杂,“仅仅使用过去那种朴素的价值观,去协调如今的财产关系,的确不太适用了”。

  其次则是婚姻稳定性的降低。尤其在趋于原子化的大城市中,年轻人的个性普遍更内向、独立,边界感较强,难以与他人建立长久的亲密关系。如今,一部分人只是因为到了年纪,“为了结婚而结婚”。“迫于社会压力,仓促走入婚姻,发觉彼此的矛盾与冲突不可调节以后,又迅速离婚。”卢艳霞分析,在这种社会趋势下,法律势必会做出相应调整,保护个体利益在闪婚闪离的过程中不受损失,甚至是“不受欺骗”。

  2017年,震惊一时的翟欣欣涉敲诈勒索案就是一记警醒。张荆认为,类似涉嫌婚内敲诈勒索的极端恶性案件于近年的频发,也是促成新司法解释出台的原因之一。

  特别是围绕房产展开的财产分割争议,所牵扯的主体愈发广泛。新婚夫妻房产的购置,十有八九依赖于父母积蓄的资助。有一段时间,张荆做客电台节目时,总是接到一类来自父母的热线电话,咨询的话语中充斥着焦虑与担忧:“孩子结婚了,另一方要加名,我们就这点退休金,给孩子买了房,万一以后都被对方分走了,该如何是好?”

  在卢艳霞见过的几则案例中,父母出于对晚年生活的安全感,或者坚决要求子女离婚后归还首付款项,或者坚决要求购房登记在自己名下,只给子女及其配偶借住。而父母一旦出资购房,便会要求在子女的婚姻决策中掌握话语权,男女双方共筑爱巢的心愿,更容易在父母的干涉与计较下,变成两个家庭的理性交易,变相加剧婚姻关系的撕裂。

  对此,《解释(二)》第八条明确规定,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房屋不论是否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都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的子女一方所有,“以保障出资父母一方的利益”。     (摘自《南风窗》2025年第5期 姚远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