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美]伦纳德·W·利维著李松锋译《半片面包:美国权利法案争议始末》,东方出版社2021年10月出版)
第二修正案是《权利法案》中唯一有序言的条款。该修正案规定:“训练有素的民兵为自由国家的安全所必须,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受到侵犯。”这条修正案赋予个人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了吗?该条修正案如果没有序言,毫无疑问就赋予了这项权利。但现在有了序言,该修正案的含义就出现了问题。有些学者错误地认为,序言的作用是把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限于民兵。如果是这样的话,序言意味着该修正案指向一种集体权利,而非一项个人权利,但是,该修正案确实保护的是个人权利。
不参军个人也可携带武器
认为该条修正案没有赋予个人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是错误的。如果整条修正案只是当兵或参军的权利,这就不可能成为一项珍贵的权利,完全达不到写进《权利法案》的宪法地位。当兵的“权利”没有多大意义。此外,携带武器的权利并不必然具有军事的含义,因为最早使用“携带武器权”的宪法是1776年的宾夕法尼亚宪法,当时根本就没有军事组织。
携带武器的权利绝不是无限的。公共管制可以明确规定合法的武器种类,以及携带这些武器的条件,但任何管制都不可能废除这项权利。第二修正案的规定本身就明显表明这是一项个人权利,因为它并不隶属于军事条款。这项权利是一项独立的权利,完全独立于维持军事组织的内容。只有人民能够武装起来,并有权武装,才可能有民兵。武装的权利并不依赖于民兵的存在。
和美国人拥有的其他许多权利一样,携带武器的权利也来自英国。1689年,英国在制定《权利法案》时,认可了携带武器的权利。当时这项权利已经有数百年的历史。12世纪时,亨利二世已经要求所有自由民拥有特定的武器。接下来的那个世纪,亨利三世要求所有15—50岁的人,甚至包括无地农民,都要拥有除刀以外的武器。皇家官员定期检查,确保所有人配备了适当的武器。之所以提出这种要求,是因为1829年之前没有设立常备军和警察,每个人还有义务保卫王国和平,协助镇压暴动。在有犯罪行为发生时,每个人都必须加入“声讨”——呼求援助并追捕逃犯。
武器很常见
美国革命前夕,英国当局重申了个人拥有武器的权利。美国人最常引用的布莱克斯通的《英国法释义》表明,“拥有”武器的权利是“保护和维持个人安全、自由和私有财产这三项不容侵犯的最重要权利”所不可或缺的。詹姆斯·伯格写于1774年的《政治论文集》最详细地论述了携带武器的权利。这本书在美国可能比洛克的著作还有影响。伯格的两卷本著作中,有100多页的篇幅集中讨论了武装起来的公众优于常备军的历史和价值。他以惯有的夸张语气说,没有武器的公民并不比奴隶好多少。伯格明确支持,美国人为了维护自由,拥有武器的权利。
武器很常见。1768年,当英国加强波士顿的军事力量时,旨在传播美国人不满情绪的《泰晤士报》敦促美国人保留武器,并提醒他们,英国《权利法案》已经承认“拥有武器的权利”。该报纸宣称,“人民保留着为了个人防御持有武器的权利。这项权利得到《权利法案》的确认,是一项自然权利”。约翰·亚当斯也引用高级律师威廉·霍金斯所著《国王的恳求》中对这项权利的论述,为了个人防护,“这里的每一个人都有武装自己的权利”。《国王的恳求》在1716年是被广泛使用的权威著作,多次印刷。
美国人厌恶庞大的常备军。在《独立宣言》中,杰斐逊还控诉国王“未经立法机关同意,在和平时期维持常备军”。杰斐逊提议他的州宪法应当规定,“不得禁止任何自由人使用武器”。和华盛顿以及他那一阶层的其他人一样,杰斐逊收藏了大量步枪和手枪。他是一名业余的制枪匠,发明了可互换的枪支零件。在写给15岁侄子的信中,杰斐逊称赞了“枪”的重要性,认为它有助于形成“勇敢、进取和独立的思想”,并总结说,“让你的枪永远成为你行走的伴侣”。
修正案作为宪法的补充
1777年的《邦联条例》是美国的第一部宪法,规定了每个殖民地都应维持一支训练有素、纪律严明的民兵队伍,但没有规定个人为了私人目的携带武器的权利。因此,这类保护都必须诉诸州法。有些州宪法规定了民兵,但1780年的马萨诸塞宪法率先使用了保护“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一年后,1777年的佛蒙特宪法照搬了宾夕法尼亚的表述。
在围绕批准宪法的辩论中,反联邦党人反对批准宪法,认为国会可能不给民兵提供武器。因为民兵个人事实上拥有自己的武器,所以这种观点显得很奇怪。但是,在围绕批准宪法的辩论中,反联邦党人担心国会可能忽视民兵。宾夕法尼亚的批准大会上,少数派很大程度上基于自己州的宪法,提出了许多修正案,成为权利法案。其中一条谈到个人拥有武器的权利:“人民有权携带武器,用于个人防卫,守护自己所在的州或联邦,或狩猎。除了犯罪或者存在个人伤害公众的真正危险,不应当立法解除人民或任何一员的武装。”该条其余部分否定了常备军,要求人民掌管军队。
詹姆斯·麦迪逊1789年向第一届国会提交了宪法修正案,后来成为《权利法案》。其中有一条源自他所在州的宪法:“不得侵犯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一支装备精良、纪律严明的民兵队伍是自由国家的最佳保障。但是,不得强制任何基于宗教上的谨慎拒绝携带武器的人亲自服兵役。”麦迪逊并没有将携带武器权依赖于服兵役。
在呼吁国会通过宪法修正案的演讲笔记中,他谈到这些修正案,“他们把第一修正案理解为个人权利”。此外,他提到英国的《权利宣言》保护了清教徒个人拥有武器的权利。在他的私人通信中,麦迪逊提到他的建议是为了“保护个人权利”。他之所以提出个人拥有武器的建议,源自他相信“庞大的常备军才是自由面临的更大危险”。
麦迪逊建议把他的修正案插入宪法的适当位置。康涅狄格的罗杰·谢尔曼认为,没必要增加修正案。他和众议院其他一些议员主张这些修正案应当作为宪法的补充,附加在正文之后。所以,《权利法案》在形式上作为一个集合体而具有重要意义。携带武器的权利成了各州批准后的第二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