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鸦片的贵族女性
晚清社会从上到下,“瘾君子”无处不在,整个社会的肌体为鸦片腐蚀侵害。
雍正七年(1729),雍正皇帝首次颁布法令,不准销售鸦片烟,违者枷号一个月,然后发配充军。此后,清朝历代都是禁止贩卖鸦片烟的,譬如乾隆年间规定,国内商人贩卖鸦片者,枷号一月,杖一百,发配边疆充军三年。到道光年间,把囤积鸦片、贩卖鸦片的刑罚更是提高到枭首,即斩首示众。
为什么清政府对鸦片烟屡禁却不能止呢?最根本的原因是,两次鸦片战争都以中国失败而告终,并且,清政府被迫于咸丰八年(1858)分别与英法美三国签订了《通商章程善后条约》,承认鸦片贸易合法化。与此同时,中国的“国产”土烟也遍地丛生。据统计,到光绪三十二年(1906),大概三个中国人中间,就有一个是“鸦片鬼”,其中,贵族官僚阶层占了很大比率。
严酷的事实使清政府几乎是以“壮士断腕”的悲壮,于1906年九月颁发了禁烟的上谕:“著定限十年以内,将洋、土药之害一律革除净尽。”从而开始了清政府第二个声势浩大的禁毒戒烟时期。这一时期,清政府制定了多部禁毒法律,光绪三十三年(1907)制定的《新刑律》还专门规定了鸦片烟罪,实行禁烟新政。在禁烟新政中,“执行禁烟者,除各省督抚藩臬守巡道各府州厅县外,内而民政部,外而民政司或巡警道,均为新设机关,各有专司禁烟之责”。此次禁烟运动伊始,清政府就着意发挥官员的表率作用。在禁烟上谕中说:“十年禁绝,系为通国齐民而言,至官为民之表率,一有嗜好,何以率属正民?今欲令出惟行,自不得不从官严其期限,重其惩罚,以为风声之树。”
但是,各地办理禁止官员吸鸦片烟的成效参差不齐,相当一部分地区踌躇不前、阳奉阴违。《清史稿》记载,光绪三十三年九月份,一下子解除了四位部长级高官的职务,他们分别是:庄亲王载功、睿亲王魁斌、都御史陆宝忠、副都御史陈名侃,原因是清廷要求官员戒鸦片烟后,他们一直无动于衷。
光绪三十四年(1908)春,清廷再发上谕:“乃近闻臣工内平日沾染嗜好者仍不乏人,或陈明戒断,其实未尽祛除;或瘾已沈痼,表面巧为掩饰;甚或明目张胆,吸食如故。若不专派重臣认真查禁,恐禁烟之令难望依限实行,着派恭亲王溥伟,协办大学士鹿传霖,协办资政院事务景星、丁振铎充办理禁烟大臣。”
晚清政府每年都要下达文件要求戒烟,宣统二年(1910)七月份还派出全权委员参加了“万国禁烟大会”。十二月“重申烟禁,地方官仍前粉饰者罪之”。清王朝的最后一年1911年四月还“重申鸦片烟禁,谕民政、度支二部,各省督抚克期禁绝”。 (摘自《文史博览》2022年第4期 李晓巧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