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共有资金是全体业主的共同财产,每一笔账目理应遵循“取之于业主,用之于业主”的原则。然而在不少小区,这笔与全体业主息息相关的共有资金却“剪不断、理还乱”。
监督缺位
业主共有资金包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小区公共收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住宅小区公共收益则指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等利用物业服务区域内业主的共有部分所产生的公共收益,比如公共车位、小区广告费等。这部分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一次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公布相关情况。
《民法典》亦设专章规定了物业服务合同,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属于物业服务合同的重要内容,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现实中,不少物业公司人手不足、机构混乱、管理失范,没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业主共有资金管理使用相关义务。”对此,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段威表示,“由于住宅小区情况复杂多样,且居住人员分散、带有一定的流动性、素质参差不齐等,导致很多业主的维权意识淡薄,在业主共有资金使用管理的参与、监督过程中缺位的现象极为普遍。”
黄惠贤告诉记者:“不少小区的公共收益很高,成了一些人眼中的‘肥肉’。而且,专项维修资金和小区公共收益的相关账目专业性强,只是草草翻看几下难以发现问题,需要专业审计人员才能查明白。况且,很多小区一直沿用开发商自带的物业公司,业主想要自行聘请第三方审计单位进驻很难。”
作为陈某某挪用资金案的审判员,厦门市中级法院法官陈毅燕说:“陈某某能够得手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缺乏有效的内外监督机制。小区业主通过业主大会对业主委员会进行监督过于困难,导致业主日常监督机制缺失。此外,现行规范就行政机关对业主委员会如何开展指导、监督等缺乏可操作性。在内外监督缺位情况下,如果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暗通款曲,其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很难为业主察觉。”
让法律长出牙齿
业主共有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关乎民生,账本上的一分一厘都不能含糊,每一笔业主共有资金都应“晒”在阳光下。在采访中,居民对业主共有资金管理和使用存在的乱象,似有倒不完的“苦水”,一团麻似的烦恼,该怎么化解?
“打开住宅小区业主共有资金监管难题的钥匙在于,让法律长出牙齿。”段威认为,行政主管部门要理顺机构设置,明确岗位职能、法律责任;物业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业主共有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及相关公开和报告义务;业主要依法成立相应的维权组织,完善相关管理规则,与物业公司形成既充分沟通、理解合作,又相互监督的局面。 (摘自7月12日《 检察日报》 石佳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