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佛法学教育二三事

作家文摘 2024年11月19日 ·赖英照·

  

  哈佛法学院图书馆

  (摘自吴咏慧著《哈佛琐记》,九州出版社2024年8月出版)

  1636年10月28日,麻萨诸塞州(现今常译作“马萨诸塞州”)的州议会决议拨出400英镑的预算作为创立学校之用。翌年秋,创校筹备会成立,成员包括六位政府官员及六位英国剑桥大学的教职员。他们怀着一腔热忱,在波士顿郊外的小镇上,积极展开创办学校的筹备工作。

  1638年夏天,筹备工作完成,开始招生。第一期学生共得12人,开的主要是文学及宗教方面的课程。当时这个镇上有一位年轻的传教士,经常和校内的教职员、学生来往。1638年秋,传教士才31岁,却突然罹患重病,临终遗言,把他全部的藏书400册及一半的财产(估计大约值375-779英镑之间),捐赠给这所草创不久的学校。这位传教士就是约翰·哈佛(1607-1638)。学校为了感念他的善意,纪念他的友谊,就以“哈佛”为校名;而这个小镇后来也以剑桥(Cambridge)为地名。

  法学院诞生

  创校180年后,1817年6月12日,哈佛校务会议在长期筹备后,决定利用校友捐款,正式设立法学院。这所全美最古老的法学院于焉诞生。哈佛法学院成立之初,并无院长之设,仅由校方任命一二位资深教授负责院务。其中以Joseph Story最受人怀念,对学校贡献也最大。原来学校创立之初,少有学生前来就读,在1817-1829的12年中,只有25人毕业,校方财务状况颇为拮据,1829年Joseph Story接掌“负责教授”后,情况才逐渐改观。Story年轻时执业律师,后出任最高法院法官,享有全国性的声誉。他上任之后,一方面积极募款,改善学校财务状况;另一方面,以他的卓著声望,也吸引了许多学生到哈佛法学院来。在他掌理法学院的后期,1844年时,在校生已增至163人了。

  但是,Story过世后,法学院的情况又逐渐转坏。制度松散,财务又转拮据。霍姆斯(1866 年毕业校友,后出任联邦最高法院法官)于1870年在他主编的《美国法学评论》中写道,哈佛法学院的存在,是麻州一件不光彩的事。霍氏指出,法学院制度松散,学生不须具有任何资格均可入学,在学期间不必考试,只要在校待满一定年限(一年或一年半)即可获得学位。霍氏认为这种做法实在不负责任。霍文发表后,法学院有教授出面辩解,霍氏再度为文反驳,具体举例道:在校学生几无法从图书馆借到真正需要的书籍。霍氏的批评受到校方的重视。校方根据霍文的指责,指示对法学院的状况重做一次调查。

  扭转劣势

  校方深感要整顿法学院,必须把行政管理制度化。1870年9月27日,哈佛校长艾略特召开校务会议,决议为法学院设置院长,并推举兰德尔为哈佛法学院第一任院长。兰德尔就在这种情况下接管法学院,可说是一上任,就面临了改革的压力。面对这样的压力,有两大难题必须克服:第一,针对霍姆斯的指责,学校课程必须加强,图书设备必须充实,学生淘汰制必须建立。第二,为改善学校的财务状况,必须设法招收更多的学生。

  原来美国建国初期,法律教育仍承袭英国传统,有志习法的人,除了自修外,多数到律师事务所学习。林肯就是一个著名的例子,他早年刻苦自学,并一度到律师事务所实习,然后成为一位著名的律师。年轻人已习惯到律师事务所而非法学院习法,要改变这样的习惯,谈何容易!兰德尔院长在此情况下,决定对法学院做一番大刀阔斧的改革。

  首先,在入学许可方面,主张新生入学应先通过考试或具备大学学位。这项制度于1875年正式确立。入学考试主要考拉丁文或法文的翻译;因当时年轻人懂拉丁文或法文者不多。要求入学考试无异排除了不具大学学位的人。后来历任院长承袭此一政策,于1909年正式废止入学考试制度,申请入学者必须具有学士学位。

  其次,规定学生在学期间定期考试,此制于1871年实施。

  复次,修业年限由原来的一年半延长为两年。1876年,通过校规“鼓励”学生把修业年限延为三年。到1899年,正式规定,修满三年考试及格才能拿到学位。

  以上的改革措施施行之初,各方反应不佳。关于入学许可的要求,在林肯被刺后10年提出,所受阻力尤多;许多人把崇拜林肯的情绪,转化为反对改革的动力。林肯既不谙拉丁文及法文,也不具大学学位,但他依然是杰出的律师,依然有他不凡的成就。设若改革措施付诸实行,岂不把林肯这类型的人摒挡于法学院门墙之外?对于第二、第三两项改革,反对者忧虑,改革的实施,将使注册学生减少,使学校财务更加困难。事实证明,1870至1873年间,注册学生一年少似一年。波士顿大学乘势而起,于1872年成立法学院,要和邻近这一所不切实际的法学院竞争。但兰德尔终能排除困难,毅然贯彻其改革措施。而不利的情况,数年后终于有了转机。学生经严格训练,毕业后表现优异,律师事务所的结业学员望尘莫及。这扭转劣势的最主要因素,得力于哈佛法学院在教学方法上的改革。

  到1880年后期,法学院已吸引了近600名的学生。1895年,兰德尔因眼疾辞卸法学院院长之职,一位杰出的校友布兰代斯(Louis Brandeis,后出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写道:兰氏已经成功地证明,法学院——而非律师事务所——才是训练法律人才的最佳场所。

  法学巨擘

  兰氏于1895年退休前,推荐埃姆斯为法学院第二任院长,埃姆斯为兰德尔得意门生,毕业后留校服务。埃氏接任院长后,在15年的任内,极力推展兰氏倡导的苏格拉底式教学法(一种师生对话法,即老师与学生、学生与学生间反复不断问答辩论的方法),加以发扬光大。许多评论家认为,埃姆斯是一位非常出色的法学教授,他运用苏氏教学法,技法圆熟,出神入化,比兰德尔本人尤有过之。这种苏氏教学法,经埃氏大力推展后,逐渐为全美各法学院所采用,迄今不衰。

  埃姆斯于1910年病逝,遗缺由塞耶继任。塞耶出任院长前为一执业律师,在任期间只有五年(他于1915年9月14日病逝),虽无重大兴革,却延揽了三位法界重镇:庞德、斯科特和法兰克福特。塞耶死后,一时未及任命新院长,由斯科特暂代,直到1916年2月14日庞德就任为第四任院长为止。

  庞德在抗战前后曾应我政府之聘为司法部顾问。他提倡从社会实际需要的观点来研究法律,为社会法学派的巨擘。庞德掌哈佛法学院20年(1916-1936)。

  庞德之后,为兰迪斯,他出任院长前,曾先后为联邦贸易委员会委员及证券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他历经罗斯福的新政,眼看行政权大幅扩张,行政法规蓬勃发展,教学上,颇注重实定法的研究。行政法,尤其是经济管制法规的课程大量增加。这种方法,对于兰德尔以案例为主的教学法,已有相当的修正,蔚为兰迪斯在任10年(1937-1946)的特色。

  1946 年,格里兹伍德任第六任院长。鉴于商业急速发展,课程上,他注重商法及贸易法的研究。格氏在任内又努力发展研究所教育,及国际法学之研究,奠定哈佛法学院执国际法牛耳的基础。格氏于1967年卸任,由博克继任。

  博克受命于校园学潮最高涨的年代,颇致力于安定的工作。任内努力增加少数民族学生的入学机会,希望借提高少数民族的教育程度,缩减黑、白差距,缓和种族问题。博克又鉴于美国社会逐渐朝向多元发展,任内一方面增加选修课程,一方面与商学院及政府学院合作,使学生得跨院选修课程,并有机会取得企管硕(MBA)或政学硕士(MPA)学位,以满足学生多方面的兴趣,并配合社会发展的需要。1971年博克出任哈佛大学第二十五任校长,院长一职由萨克斯担任。

  萨克斯于1981年6月30日辞职,履行其担任院长不超过10年的诺言,由佛伦伯格于同年7月1日接任。佛伦伯格1951年毕业于哈佛法学院后,在空军服务两年,后担任联邦最高法院法官法兰克福特(F. Frankfurter)助理一年,然后在波士顿执业律师数年,1962年回到哈佛教授刑法等课程。水门案时,为特别检察官考克斯的得力助手。

  一群热心人,群策群力,不畏艰难,终于使一所私立的法学院,培育无数的法界精英,主导法学思潮,在美国法制史上立于举足轻重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