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成“遗产管理人”引热议

作家文摘 2022年05月10日

  38岁的北京丰台人杨某利去世后留下一套未还完贷款的商品房。杨某利父母双亡、未婚、无子女,也没有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生前也未留下遗嘱。其舅舅一度以为自己可以作为杨某利的遗产继承人,于是代偿了部分房贷。日前,法院判决认定丰台区民政局为杨某利的遗产管理人,由于其舅舅不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未能继承房产。

  案例披露后,在网上引发热议,遗产管理人制度也引发关注。

  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彭艳军律师表示,根据《民法典》规定,遗产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被继承人去世后,如果留有合法的遗嘱,就按照遗嘱来分配遗产,如果没有遗嘱,就按照法定继承顺序来继承。

  根据《民法典》规定,法定继承顺序是分为第一继承顺序和第二继承顺序,父母、子女以及配偶是属于第一继承顺序,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兄弟姐妹则是属于第二继承顺序,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时,才会由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

  而该男子生前没有写下遗嘱,不存在遗嘱继承的情形,只能按照法定继承,但其父母双亡、未婚、无子女,即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全部缺失;也没有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也已去世,即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也全部缺失;而舅舅并非法定继承人,因此舅舅难以继承外甥的遗产。

  “假如情形反过来,如果是舅舅生前没有写下遗嘱,且父母双亡、未婚、无子女,兄弟姐妹和祖父母及外祖父母也都去世,外甥却可以继承遗产。”彭艳军律师进一步补充道,外甥作为舅舅的姐妹的子女,是可以依据代位继承权来继承遗产的。

  在《民法典》出台之前,我国并无系统的遗产管理人制度,但存在“遗嘱执行人”的概念。《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梁三利表示,自然人生前立遗嘱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分时,往往会指定一个人在其去世后具体执行该遗嘱,这个人便是遗嘱执行人。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增加了遗产管理人制度。

  《民法典》继承编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杨某利的案例属于上述规定的第四种情况“没有继承人”,应该由其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丰台区民政局担任遗产管理人。

  梁三利表示,二者的联系在于,某个人在被继承人去世之前是遗嘱执行人,但在被继承人去世之后,遗嘱执行人则变成了遗产管理人。“在一个遗产处理过程中,不一定有遗嘱执行人,但一定有遗产管理人。”

  《民法典》第1147条明确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职责: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梁三利介绍,在杨某利的案子中,民政局接手未还完贷款的房子后,应该会帮助偿还他的债务。北京住贷担保中心履行担保义务将贷款结清,民政局作为遗产管理人,应该向该中心履行还债义务。此外,杨某利去世以后其舅舅帮助偿还了一部分贷款,民政局应该偿还这部分欠款。 “根据相关规定,如果所有债务处理完后还有剩余遗产,这部分则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

  (摘自5月5日《武汉晚报》 胡闲鹤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