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五四宪法”诞生。当年2月下旬,在修改宪法草案“二读稿”后,中共中央正式通过了宪法草案“三读稿”。与此同时,决定聘请吕叔湘为语文顾问,对宪法草案逐条逐款推敲,从语文的角度展开修改。
专家们逐条讨论条款修订的详细过程也被记录下来。例如,对宪法草案第92条进行讨论时,田家英提出,“是否把‘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删去,改为‘国家依据国民经济的有计划地发展,逐步扩大劳动就业’。”刘少奇认为,“‘国民经济的’的‘的’字可以删去。”叶圣陶则主张,“下面讲‘发展’,上面讲‘依据’,不好,要改一下。”黄炎培说,“改为‘进行’如何?”李维汉说,“改为‘通过’如何?”吕叔湘说,“‘通过’较好,也还不那么完全合适。”刘少奇说,“有‘努力’之意才好。‘国家努力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如何?”邓小平说,“这是一个条件。先用‘通过’,以后找到好字眼再改。”经过讨论,本条第二句改为“国家通过国民经济有计划地发展,逐步扩大劳动就业,改善劳动条件和工资待遇,以保证公民享受这种权利”。
讨论宪法草案第70条时,专家组提出修正意见:
各民族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如果当事人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人民法院应当为他们翻译。
对此李维汉认为,“内容没有问题。文字上这样写,好像不包括散居的少数民族在内。是否文字安排上再由我们考虑一下?”周鲠生言,“我们法律组、语文组4个人建议,最后一句话可改为:‘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当事人,有权获得翻译’。”
参与“五四宪法”起草期间,吕叔湘连续数日从上午9点工作到晚上12点,这种高强度状态一直持续到1954年9月14日。吕叔湘在日记中记述:
从三月初到九月中,9月14日是最后一次,功德圆满,少奇同志酌酒相劳而散。
(摘自2024年12月6日《人民法院报》 钟菁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