鲜有人知的是,苏轼(见图)不仅文学造诣颇高,在法律领域也颇有贡献。
科举佳作初显法律思想
苏轼出身于书香世家,在家庭氛围的熏陶下,苏轼将儒家理论融贯于法律思想中。其祖父苏序为人豪爽豁达,淡泊功名,乐善好施,对苏轼的济世思想影响甚深。父亲苏洵则是自学成才的楷模,擅长散文,尤善政论,他的政治革新观点深刻地影响到苏轼的立场。
1057年,22岁的苏轼在嘉祐二年的科举考试中,凭借《刑赏忠厚之至论》一文深得主考官欧阳修和小试官梅尧臣的赞赏,进士及第。在这篇文章中,苏轼法律思想的核心观点已初步形成。他写道:
赏疑从与,所以广恩也;罚疑从去,所以慎刑也。
苏轼认为,在奖赏和惩罚时应持有审慎的态度。对于有疑问的惩罚,应倾向于宽恕;对于有疑问的奖赏,应倾向于给予。这体现了他“慎刑”的思想,强调法律的实施应以宽厚为本。他还写道:
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他主张在罪行有疑问时应从轻处理,在功劳有疑问时应从重奖赏。他强调宁可放过犯罪者,也不愿错杀无辜。而对于赏罚的力度,苏轼写道:
可以赏,可以无赏,赏之过乎仁;可以罚,可以无罚,罚之过乎义。
在他看来,奖赏和惩罚都应适度。过度的奖赏和过度的惩罚,都违背了“仁”与“义”的正当原则。他借古喻今写道:
古者赏不以爵禄,刑不以刀锯。
他坚信,重赏严罚都不如通过道德的力量来引导人们,需要“以君子长者之道待天下,使天下相率而归于君子长者之道”。真正的治世之道,仍然在道德的引导。
凤翔断案保护百姓权益
1061年,苏轼通过制科考试,被授予大理评事、签书凤翔府判官的职位。在凤翔任职期间,他接触到了大量的民间诉讼,目睹了百姓因苛捐杂税而困苦不堪的景象。他意识到,法律不仅是治理工具,更是保护百姓权益的重要手段。苏轼在处理案件时,注重事实和证据,力求做到公正公平。他反对因循守旧,主张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法律。
例如,苏轼曾处理过一起因土地边界不清引发的纠纷。两位村民因田地边界问题争执不下,甚至大打出手,闹到了官府。苏轼亲自前往现场勘查后,发现双方的土地契约都有些模糊之处,难以明确界定边界。于是,他召集了当地有威望的长者和乡邻,共同商议解决方案。苏轼提出,双方各退一步,以中间的一条小溪为界,重新划分土地。他还建议双方在小溪两岸种上柳树,作为永久的边界标志。这一方案得到了双方的认可,纠纷圆满解决。
又如,在一起债务纠纷中,一位农户因连年灾荒,欠下了官府和富户的债务,无力偿还,被富户告到官府。苏轼深入了解农户的实际情况,发现其并非故意拖欠债务,而是因自然灾害导致庄稼歉收,生活陷入困境。于是,苏轼一方面与富户沟通,劝其体谅农户的难处,适当减免债务;另一方面,他向官府申请,为农户提供一些救济粮和种子,帮助其恢复生产。他还建议官府放宽债务的偿还期限。最终,富户被苏轼的诚意所打动,同意减免部分债务,官府也批准了苏轼的申请,农户得以渡过难关。
施政体现“以民为本”理念
苏轼到任凤翔后,发现官府催缴债务的方式极为粗暴,甚至有人因无法偿还债务而被关押。他一方面按照正常程序上报朝廷,另一方面利用私人关系敦请三司使尽快解决。
此外,苏轼还成功改革了“衙前之役”制度。这是一种代官府押送纲运、保管财物并包赔损失的差役。在《上韩魏公论场务书》中,苏轼详细阐述了“衙前之役”的危害,并提出了具体的改革措施。例如,让百姓自行考察水情,在渭水、黄河涨水期之前,择机运送木筏,由衙吏监管即可。这些改革措施得到了朝廷的批准,此后,“衙前之害减半”。
在凤翔,苏轼还展现了自己发展产业的才能。例如,凤翔的酒业因官府的严格管制而发展受限。当时,朝廷实行“榷酤”制度,官府垄断酒曲的生产与销售,民间酿酒者需从官府购买酒曲,导致酒曲价格昂贵,且供应不足,凤翔酒业萧条。苏轼于是上书朝廷,提出了一系列改革措施。他主张取消官府对酒曲的垄断,允许民间自由酿造,官府则通过征收酒税来增加财政收入。苏轼的建议被采纳。此后,凤翔的酿酒业迅速繁荣起来,酒税收入也成为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岭南归途坚守“以法活人”
公元1069年,也是熙宁二年,苏轼33岁再回汴京,正遇上朝廷开始推行轰轰烈烈的熙宁变法,也就是王安石新政。苏轼反对变法,他在《上神宗皇帝书》中全面驳斥了新法,认为新法虽有富国强兵之名,却加重了百姓的负担。他主张“省费用”,反对“厚敛于民”。此后十余年,他多次上书反对新法中的“青苗法”“免役法”等政策,认为这些政策与民争利,损害了百姓的利益。他提出“均户口”“较赋役”的主张,试图通过合理的土地分配和赋役调整来缓解社会矛盾。其“以民为本”的法律思想完全成熟。
1093年,苏轼被贬至广东惠州。在贬谪期间,苏轼依然关注民生。他主张“以法活人”,认为法律不仅应惩罚犯罪,还应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
晚年苏轼虽多次被贬,但其依然通过自己的言行,展现了对法律与民生关系的深刻理解。他主张“法贵简约”,认为法律条文应简明扼要,便于民众理解和遵守。在执法上主张宽厚,强调“慎用刑罚”,法律的实施应以仁爱为本,通过德治来引导民众遵守法律——这与22岁那年的《刑赏忠厚之至论》并无二致。他在《乞免五谷力胜税钱札子》中指出,法律的实施应以民心为依归,反对过度征收赋税,主张减轻百姓负担。这与他在凤翔的实践也系出于同一初心。 (摘自5月22日《法治周末》)